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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个人只自付20%

发布者:寻医网小编发布时间:2013-06-20 点击量:17

  今后,低保户、五保户、五老、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因经济原因而耽误病情救治的现象将得到改变。

  记者从厦门市民政局获悉,厦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将于6月底开通。

  届时,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看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的80%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而且,报销的80%无需个人先垫付,而是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再由医疗机构直接与民政部门结算。这样一来,可保障更多的困难群体病情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厦门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该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医疗救助的比例,简化了报销程序。

  困难对象凭证可享“实时医疗救助”

  根据办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为《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残疾人等第一类救助对象。

  今后,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持社会保障卡和低保证、五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残疾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可享受“实时医疗救助”。

  和以往的先垫付事后再报销的繁琐程序相比,今后以上困难群体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核实身份后,就可直接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区民政部门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的小部分费用。

  据悉,各区民政部门将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助服务协议,确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机构。而在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服务过程中,各部门都必须遵守属地管理、救急救难、公平快捷等原则。

  按个人自付比例80%给予报销

  据介绍,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是:医疗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的费用。

  和以往相比,今后医疗救助将不再设起付线,救助标准也统一提高到按照个人自付比例的80%给予报销。据悉,原先标准由于救助对象的不同,报销比例并不统一。

  此外,根据政策,今后如厦门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标准发生变动时,“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标准,还将随之调整。

  特别提醒

  符合条件特困对象 还可申请二次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今后还可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二次救助、助、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不符合条件而退出的医疗救助对象,从退出次月起不再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对医疗救助对象在不具备“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条件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救助仍然按原救助程序执行。

  此外,办法还规定,“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各区民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并每季度结算一次。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生成结算报表,经与各区民政部门共同确认、盖章后,对本季度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结算,并预付下季度医疗救助资金,各自保存结算报表作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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